1.【充电设施建设职责分工】“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消防总队配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动车充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纳入建筑工程审批验收范围,并指导协调住宅区充电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设置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既有城镇居民住宅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或者改造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依据:国办、省办《方案》,《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湖南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湘安发〔2020〕4号)

2.【禁止性条款】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第1款,《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第5项)

3.【电动车停放场所的防火分隔设施器材配备】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与城镇居民住宅区内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架空层等建筑区域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将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场所与该建筑的采光井、门厅、楼道等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即自动断电功能。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依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第3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第2款、第3款)
4.【违法停放、充电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12条第1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24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1款第7项)
5.【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5条第5项,《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24条)

6.【宅内、电梯轿厢禁止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居民住宅区住宅内为电动车充电、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依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11条第7、8项)
7.【失火治安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8.【失火罪】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刑法》第115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9.【宣传提示职责】高层住宅小区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2条第3款)
